关于调整鞍山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

鞍人社发〔2016〕4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改委、各有关单位: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乡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3号)及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城乡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15】17号)文件精神,现将鞍山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做如下调整:

 

一是起付线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45万元;

 

二是报销比例由6档次调整为7个档次具体为:

 

1、发生医疗费用在6万元(含6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合规自负费用,扣除大病起付线1.45万元后按50%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2、发生医疗费用在6-10万元的合规自负费用,按55%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3、发生医疗费用在10-15万元的合规自负费用,按60%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4、发生医疗费用在15-20万元的合规自负费用,按65%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5、发生医疗费用在20-25万元的合规自负费用,按70%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6、发生医疗费用在25万元以上的合规自负费用,按75%的比例由商业保险机构予以补偿;

 

7、外转发生在6万元以上合规自付费用降低1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

 

8、尿毒症、器官移植术后、心脑血管疾病、各种癌症等四种重大疾病超过6万元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个人合规自付部分按85%给予赔偿。

 

其他规定不变。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2016年1月21日


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