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界定是否自愿性失业问题的复函(自动离职、被除名或被开除)


开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职工除名、开除是否属自愿性质问题的请示》(开社保宇[2000]0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府令第49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因自动离职而被除名的,按自愿性失业处理;因其它原因被除名或被开除的,按非自愿性失业处理。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0-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