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

青人社厅发〔2018〕11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由省政府确定;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可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由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2018年省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75元。从2019年1月1日起,对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的基础养老金(年满65周岁的从次月起增加),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今后根据我省实际及财力状况,在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时,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予以适当倾斜。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3.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为积极引导鼓励参保人员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加发基础养老金10元。加发的年限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

 

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基本养老金发放至死亡当月,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同时,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46号)规定,政府给予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10个月的省级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我省财力状况、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等情况,适时提出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方案,报省委、省政府确定后实施。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增加基础养老金时,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报同级党委、政府确定,并逐级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如遇中央调整城乡居民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我省将作相应调整。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由每年100元提高至200元,再增设4个档次标准。调整后,我省缴费档次标准分别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15个档次标准。对未标注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贫困人员),2019年、2020年可继续实施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并由政府全额代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重度残疾人仍按每人每年300元档次全额代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今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方案,报省委、省政府确定后实施。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后,政府按年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按200元缴费补贴40元,按300元缴费补贴50元,按400元缴费补贴60元,按500元缴费补贴70元,按600元缴费补贴85元,按700元缴费补贴100元,按800元缴费补贴115元,按900元缴费补贴130元,按1000元缴费补贴145元,按1500元缴费补贴165元,按2000元缴费补贴185元,按2500元缴费补贴210元,按3000元缴费补贴235元,按3500元缴费补贴265元,按4000元缴费补贴295元。

 

对参保人员的最低缴费补贴4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参保人员选择3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增加的缴费补贴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仍然按照100元缴费档次缴费的贫困人员,政府补贴仍为3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今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及个人缴费情况,适时提出调整缴费补贴标准方案,报省委、省政府确定后实施。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资助。

 

(五)实现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的统一安排,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要发挥牵头作用,研究解决制度实施中的问题,按时足额拨付省级财政补贴(助)资金;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调整工作及其它工作。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持续缴费,形成合理稳定的社会预期。

 

此前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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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8-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