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市2023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阜医保发〔2023〕27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阜阳市2023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阜阳市医疗保障局

阜阳市财政局

阜阳市教育局

阜阳市民政局

阜阳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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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2023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3〕4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4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覆盖率巩固在95%以上。低收入人口与脱贫人口实现参保动态全覆盖,确保“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二、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长期居住的城乡居民。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

 

(四)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

 

(五)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

 

三、筹资标准及资助政策

 

(一)筹资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1020元,其中各级政府财政补助同步提高30元,为每人640元。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为每人380元。

 

(二)资助参保对象。医疗救助对象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380元。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320元,个人缴费每人60元;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300元,个人缴费每人80元;脱贫不稳定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190元,个人缴费每人190元。

 

(三)其他特殊人口参保资助政策,按照部门职责规定落实。

 

四、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期限

 

(一)实行按年度集中参保缴费。居民医保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原则上在2023年底前完成2024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一周岁以内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由监护人使用新生儿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登记参保,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参保的新生儿,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的筹资时间可延长到2024年2月29日。

 

(四)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待遇享受起止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大中专学生为救助对象,可选择在救助对象身份认证地参加居民医保。贴近在校学生实际,对大中小学学生在学籍地与户籍地、就业见习地、实习地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

 

(五)做好跨制度参保的衔接。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上述人员在3个月内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超过3个月接续参加居民医保的,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

 

五、参保缴费方式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将积极创新“互联网+医保”服务模式,进一步拓展缴费途径,坚持线上与线下结合,通过“阜阳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皖事通、银行APP等平台渠道,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查询信息等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六、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9月1日-12月31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巩固全民参保成果是维护人民群众医疗保障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召开动员会议,宣传解释政策、开展业务培训、部署筹资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顺利推进。

 

(二)集中筹资阶段(9月1日-12月31日)。各县市区原则上在12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集中参保征缴工作,同时对分类资助群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按原渠道报送新调整人员信息。

 

(三)排查巩固评估(2024年1月15日前)。根据参保数据、入库数据、分类资助数据,税务部门与医保部门联合对参保缴费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对分类资助参保群体已缴费情况、稳定脱贫人口应保尽保情况进行核对,查漏补缺,实现动态清零。要高度重视无效数据和虚假、重复参保等问题治理,严禁制度内重复参保,除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形外,不得跨制度重复参保,切实提升参保质量。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各县市区要及时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分解目标任务,并组织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实行目标管理,将居民医保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及时对征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参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促进落实。各级税务、医保、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确保业务无缝对接、流程有序衔接。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征缴工作,做好扣款数据比对,及时向医保部门推送缴费信息,持续拓展便民缴费方式。医保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上年度本辖区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明细清册,及时足额上解当年医疗救助及其他部门资助参保资金。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落实居民医保配套资金,并做好中央和省级配套补助资金的申报和拨付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管。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提供分类资助参保人员清册,由医疗救助资金统一代缴。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市内各学校及幼儿园开展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工作,督促、引导学生和家长参保缴费。卫生健康、退役军人、残联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落实特殊人口参保资助政策。公安、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数据。各相关部门积极落实部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征缴过程中的问题,定期通报征缴工作进度,共同商定有关事项。

 

(三)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考核。各级税务、医保部门要牵头做好居民医保征缴调度工作,定期通报参保进展情况。同时要加强监督管理,多渠道主动公开征缴信息,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监督,确保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城乡居民参保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及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范围。

 

(四)广泛宣传动员,提升意识。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居民医保的惠民保障作用,特别要善于挖掘身边典型案例,用身边人、身边事,发挥“医保好声音”活动的宣传作用,强化群众医疗保障意识。同时要合理引导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注,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确保参保覆盖率巩固在95%以上,不断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相关业务链接:

  1. 阜阳医保查询·医保服务(微信版)
  2. 安徽税务·社保/医保缴费(小程序)
  3. 皖事通APP下载·安徽政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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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阜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