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2023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蚌医保发〔2023〕19号


为提前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集中征缴工作,努力完成全民参保目标,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关于印发蚌埠市2022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蚌医保发〔2022〕15号)等相关精神,结合我市2023年实际,制定《蚌埠市2023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人员以外的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本市长期居住或流动就业、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各类在校学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校的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在园幼儿;

 

(四)在本市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以及在本市就读的港澳台在校大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五)随在本市工作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严禁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医保待遇。已在本市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得在外地市重复参加居民医保;除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形外,不得跨制度重复参加职工医保;因就业、入学、入伍、婚嫁、死亡等工作或生活状况变化的,要及时暂停或终止本市参保关系。

 

二、筹资标准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其中:怀远县由中央、省分别补助512元、128元。五河县、固镇县由中央、省、县分别补助384元、192元、64元。市辖区由中央、省、市本级、区分别补助384元、192元、32元、32元。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补助资金,于9月底前足额拨付到位。

 

(二)调整个人缴费标准。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统一为380元。

 

(三)完善分类资助参保。完善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特困人员给予380元全额资助(个人缴纳0元),对低保对象给予32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60元),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简称监测人口)给予19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纳190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认定部门根据职责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资助标准给予相应救助。

 

三、参保缴费期及待遇享受期

 

2023年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一)动态参保

 

2024年1月1日开始参加居民医保的下列人员实行动态参保。

 

1.新生儿参保。落实积极支持生育措施,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在新生儿出生90日内,新生儿监护人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即完成参保登记并缴费成功,下同)手续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参保的一周岁内新生儿,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23年出生的新生儿分别缴纳350元、380元,按规定对应享受2023年、2024年居民医保待遇)。

 

2.务工人员参保。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在2024年2月29日前,可补办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漏(断)保人员参保。普通城乡居民在集中参保期未参保的漏保、断保人员,可补办参保手续,设置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当月起第7个月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报销。

 

(二)特殊群体参保

 

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以上4类简称资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监测人口、退捕渔民等特殊群体,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可补办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此外,国家和省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可以延长参保缴费期的人员,可动态参加居民医保并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三)大学生参保

 

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简称大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以高校为单位统一做好大学生参保管理工作,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完成参保缴费工作。大学生为资助对象的,可以选择在资助对象身份认定地参保,并向学校备案,以防止发生漏参保问题。

 

全面落实参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对在户籍地、学籍地或就业见习、实习地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报销的,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

 

四、征缴方式及退费

 

(一)征缴方式。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便捷高效,平稳有序”的原则,继续沿用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的模式,积极推进医保经办和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厅联办”。

 

资助对象由认定县(区)明确,其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参保登记台账,催报催缴,及时更新台账,确保资助对象应参尽参、应助尽助。

 

普通城乡居民可采取个人自助缴费,通过微信、支付宝、皖事通等自助缴费渠道完成参保缴费,继续由村(社区)工作人员催报催缴,指导操作。

 

(二)退费。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死亡、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地市居民医保,可在暂停或终止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申请办理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或终止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个人缴费不再退回。有关退费程序,按照市税务局、财政局、人社局和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蚌税函〔2019〕115号)执行。

 

五、明确责任

 

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税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医保部门负责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管理服务,医保经办机构指导做好参保登记和信息采集工作,负责相关参保信息审核、传递和汇总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和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协调组织下辖学校(幼儿园)学生统一参保缴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民政、乡村振兴、退役军人、卫健、残联、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特殊群体身份认定工作,定期与医保部门交换特殊群体的变更信息。

 

医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代收单位、合作金融机构之间应建立对账机制,确保参保缴费信息准确、账账相符、账款相符、“钱人一致”。

 

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和特殊群体分类资助参保政策落实工作,统筹做好军人所赡养老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群体参保工作,加强对大中专学生的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保费催缴、收缴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居民医保征收工作是基本民生的重要内容,是防范未就业人员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的最有效措施,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年度总体工作进行部署,健全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协调小组工作机制,统筹开展参保登记和保费收缴工作,保障辖区居民应保尽保,特别是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监测人口、稳定脱贫人口要全员参保。

 

(二)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医保、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基金运行评估和风险监测,制定工作预案,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按要求报告。

 

(三)强化政策宣传引导。加大依法参保的宣传力度,将居民医保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和管理服务等政策讲清讲透,同步宣传解读优化普通门诊统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三重保障制度功能等惠民保障政策,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主动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四)规范居民参保考核。各县区居民参保缴费排查阶段为2023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通过与上年度参保信息比对及入户摸排等方式,对未参保的居民推送参保提示信息,切实做好督促工作。截止2023年12月31日居民参保缴费完成人数作为市级对各县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依据。



相关业务链接:

  1. 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
  2. 安徽税务·社保/医保缴费(小程序)


相关文章:

  1. 蚌埠市 2024年度居民补参保温馨提示 [2024-01-26]

来源:蚌埠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