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部分疾病门诊特殊政策的通知

宁医保规〔2023〕7号


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医保管理部,各有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厘清待遇保障边界,规范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待遇清单确定的基金支付范围,从2023年12月1日起,我市医保信息系统已享受“慢性髓细胞性白血病”、“血友病优惠”的门诊重大疾病特殊政策的参保对象分别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疗”、“血友病”管理,执行全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起付线、封顶线及基金支付范围,取消医保政策范围外费用支付。慢性髓细胞性白血病、血友病特殊门诊报销比例在执行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基础上,对市级及市外医院统一按75%比例实行倾斜。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按我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进入大病保险的,按现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政策执行。原慢性髓细胞性白血病、血友病门诊重大疾病特殊待遇保障政策不再执行。

 

二、2023年12月1日起,新增慢性髓细胞性白血病、血友病的参保对象,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疗”、“血友病”管理,按照现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进行报销。

 

三、市医保中心、市医保稽核与信息中心要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市、县两级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四、本文有效期10年,由宁德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以往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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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宁医保规〔2023〕7号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部分疾病门诊特殊政策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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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