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关于本市试行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四)


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和本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按照《关于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试行期管理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2〕30号)的要求,报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就本市试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行“质子加速器放射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自2023年11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

 

二、试行期内价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指导意见执行(见附表),相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和事先告知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试行期结束前3个月,试行医疗机构应按照《关于继续做好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医保价采〔2019〕35号)的要求,向市医保局提出转为正式项目的定价申请。未提出定价申请的,试行期结束后该项目自动废止,医疗机构不得继续收费。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10日

 

附表:本市试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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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