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及管理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京医保发〔2023〕16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暂行)》(京医保发〔2022〕5号)有关规定,为更好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及管理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程序

 

(一)市医保局负责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及管理工作。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经临床科室提出,医务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审核,专家审议,主管院领导审批,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至市医保局。属于国家及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限制类医疗新技术(或其他规定的情形),须按规定履行完成医疗技术备案或准入相关程序后再向市医保局提交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可在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向市医保局提交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正式书面报告(附件1),及院内审核相关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院长签字材料和院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证明材料;

 

2.按照要求编写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信息,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计价说明等内容要素(附件2);

 

3.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标准相关的支持信息(附件3);

 

4.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报告(附件4);

 

5.卫生健康部门已发布的技术规范,或正式发表的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无法提供的,须提交相关情况说明(附件5);

 

6.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报价格5000元以上、申报价格高于相同功能相同诊疗目的的现行项目价格1倍以上或价差金额3000元以上,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同步提交项目创新性、经济性评价报告,并对申报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别说明;

 

7.设备维护和折旧成本达到每项2000元及以上,且占项目申报价格的比重达到40%及以上;项目内一次性耗材、专机专用耗材单产品采购价格达到每件3000元及以上,且平均费用(单价×平均使用数量)占项目申报价格的比重达到40%及以上;项目外一次性耗材、专机专用耗材单产品价格达到每件3000元及以上,且平均费用占申报项目预期费用(项目价格+项目外耗材费用)的比重达到40%及以上,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须附设备耗材医疗机构采购发票复印件(无实际采购的须附正式说明和生产企业报价单复印件)、生产企业出厂发票复印件(进口企业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同时由设备或耗材生产企业对产品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必要性作出特别说明。

 

(三)为促进创新医疗技术及时应用于临床,2022年以来,已在2个及以上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批通过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由药监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产生的新医疗技术、新医疗活动,且不属于国家及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类、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向市医保局提出优先评审论证书面申请(以下简称“优先评审”),并补充提交外省市医疗保障部门批准设立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文件复印件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说明书等佐证资料。

 

(四)上述申请资料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按项目分别装订成册后报送市医保局价格招采处。资料扫描版同步发送至jgzc@ybj.beijing.gov.cn,邮件名称请标明“xx医院xx项目申报材料或优先评审材料”。医疗机构应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如查实申请资料不真实的,取消该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或优先评审资格1年。

 

二、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动态管理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确因项目涉及病例极少(试行期间开展不足100例),或试用医疗机构、专家评审论证对项目是否具备统一定价条件存有不同意见的,在试行期满至少1个月前,由相关部门或医疗机构向市医保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附件6),市医保局将在综合论证后延期试行、统一定价或终止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工作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京医保发〔2022〕5号文件关于监测工作的要求,加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展情况和费用监测,每年1月和7月底前填写《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表》(附件7),将半年度项目临床使用情况、诊疗人次、价格水平、存在问题等相关情况报告市医保局。未按要求报告,或上报数据、情况被证实不真实、不准确的,在整改到位前,市医保局暂缓接受该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备案、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或优先评审以及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建议。

 

四、其他事项

 

(一)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涉及事项仍按京医保发〔2022〕5号文件相关政策执行。

 

(二)凡被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相关项目自动废止。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8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报告(模版).doc
  2. 附件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标准信息表(新项目申报).doc
  3. 附件3.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相关支持信息表(新项目申报).doc
  4. 附件4.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新项目申报).doc
  5. 附件5.关于xxxxx项目技术准入情况的说明(模版).doc
  6. 附件6.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期顺延申请表.doc
  7. 附件7.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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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