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区落实住有宜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政策意见》相关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好《丽水市区落实住有宜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政策意见》,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3月29日,丽水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丽水市区落实住有宜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政策意见〉相关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关于购买商品住房给予交易税费留存地方部分60%补贴时间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1.市区范围内取得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且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含起止日,下同);

 

2.市区范围内成交的二手住房且完税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

 

其他执行丽房产健康发展办〔2022〕15号、17号。

 

(二)关于青年人群安居购房补贴:

 

1.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18至35周岁的青年人在市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不含144平方米)新建商品住宅,按套给予住宅产权面积(不含车位、柴火间等附属用房)对应购房款1.5%的安居购房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2.青年人年龄标准为1987年3月28日至2005年6月30日期间出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青年人不受户籍限制。

 

3.所购住房产权应为申请人个人或家庭成员所有,产权人已婚的,共有产权人应为产权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范围为青年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

 

(三)关于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

 

1.自政策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国家二孩及三孩生育政策且户籍地为丽水市的家庭,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享受相应购房补贴,不受是否唯一住房限制。二孩家庭给予一次性5万元/套的购房补贴,三孩家庭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套购房补贴。

 

2.申请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丽水市户籍,且其子女也需具有本市户籍(因当兵、上大学户口迁出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明或医学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购房人家庭已生育或收养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且最小的子女未满18周岁。

 

二、补贴条件

 

1.以上补贴市区含岩泉街道、紫金街道、白云街道、万象街道、联城街道所辖范围。

 

2.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屋用途为住宅,不包含安置房。购买二手房不享受青年购房补贴和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政策。

 

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受理时间为准。

 

4.政策实施期间,同一个家庭成员同一种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三、办理程序

 

1.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房者,在政策实施期间每年3月、7月申请办理(具体受理时间、方式另行通知),提交《购房补贴申请表》、购房者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购房合同等相关资料。申请人应于通知规定期限内提交补贴申请,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补贴申领资格。

 

2.税费补贴流程参照丽房产健康发展办〔2022〕15号。青年购房补贴、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建设局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安排到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按照购房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房人。

 

四、其他事项

 

1.严禁通过变更、撤销网签合同套取购房补贴。政策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变更、撤销网签后该房屋及购房者均不再享受购房补贴。享受补贴后撤销合同备案的需退回购房补贴,拒不退回的,不予办理备案撤销申请。

 

2.申请人需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对经证实属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享受补贴资格,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配合购房者变更、撤销网签合同、撤销合同备案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要依法追回购房补贴,暂停企业网签权限,公开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本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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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丽水市区落实住有宜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政策意见 [2023-03-30]

来源: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