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医司发〔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力度,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指导各统筹地区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并组织实施。已出台参保办法的地区,电要按《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政策。今年年底,所有统筹地区都要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

 

二、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狠抓落实。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提出今年灵活就业人员具体扩而任务,并将任务分解到各统筹地区。

 

三、明确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重点。一是以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逐步将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二是以大中城市为重点,选择1—2个大中城市作为重点联系城市,帮助他们制定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明确组织实施步骤,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等配套措施。

 

四、各地要按《指导意见》要求,探索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和就医结算。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人数、缴费收入和医疗费用支出等情况均要单独统计,认真分析。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各省(区、市)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今年的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并于7月底前上报我司。从9月份开始,各省(区、市)要及时汇总各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出台情况、已参保人数(其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数)等情况,并每月报送部社保中心。各统筹地区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以及在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随时上报我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200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