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改财金〔2022〕12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实施信用承诺制制定如下工作细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优化医保业务办理手续和程序,有效提高医保行业系统业务办理水平,激发医保行业系统服务能力。进一步创新医保基金监管模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医保基金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医保系统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信用承诺的对象

 

(一)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社会组织或自然人;

 

(二)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三)医保经办工作人员(包含所聘请的第三方保险公司服务工作人员);

 

(四)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三、信用承诺的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规定,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医保业务工作,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个人)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守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七)承诺本单位(个人)同意将以上承诺和践诺信息作为信用记录由“信用中国(云南德宏)”网站公示、归集并合规应用。若违背承诺内容,经查实,自愿接受有关违背承诺情况通报和公示,自愿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四、信用承诺的应用

 

(一)信用公示。行政相对人作出信用承诺后,医保部门应将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云南德宏)”网站向社会公示。

 

(二)分类监管。行政相对人作出信用承诺后,医保部门应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各类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医保业务主体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等级评价、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评定。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医保部门应将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医保续保、市场准入、信用等级提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五、信用承诺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确定承诺事项。根据管理需要和自身业务实际,制定我局信用承诺事项,含定点医药机构、经办人员、容缺受理、行政处罚四项,细化具体承诺内容,制定格式化文本。

 

(二)组织信用承诺。应主动告知申请人实施承诺制的条件和要求,提醒申请人需要承诺的事项,并向申请人发放承诺书,或提供承诺书线上下载填写服务。申请人仔细阅读承诺书内容,了解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作出承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州和各县市医保经办部门每年12月底前签署完医保经办人员信用承诺书,新申报定点医药机构在申请医保定点时签订信用承诺书,其他主体根据医保业务办理情况随时签订。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承诺由各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签订。

 

(三)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单位、社会组织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由接受承诺的相关业务部门保存;信用承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四)信用承诺信息归集。州和各县市医保部门要按照信用承诺相关数据标准,将数据7个工作日内报送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作为分类精准监管和联合奖惩的依据。

 

六、保障机制

 

(一)建立机制。成立德宏州医疗保障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苗云 局长

副组长:张 瑛 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文椿 党组成员、副局长

 

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基金监管和规划财务科,负责协调汇总日常工作情况。

 

(二)明确责任。州医保局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推进信用承诺制的第一责任人,并负责本单位信用承诺制的推进、实施和应用。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指导组织单位开展信用承诺制的建立和实施。

 

(三)加强引导。加强信用承诺的引导和宣传,稳步推行信用承诺工作。应告知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参考。

 

附件:

 

1.信用承诺书(申报定点医药机构)

 

 

2.信用承诺书(经办人员)

 

 

3.信用承诺书(容缺受理)

 

 

4.信用修复承诺书(行政处罚)

 

 

5.德宏州医疗保障局推行信用承诺责任分解明细表

 


来源:德宏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