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珠海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类别问题的复函(2005年)


珠海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批示,现就你市报省政府的《关于调低我市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类别的请示》(珠府[2004 ]137号),函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的规定,请你市原执行一类标准的地区按684元月、原执行二类标准的地区按574元/月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发布:200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