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25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我市外户籍的以下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二、参保登记

 

(一)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接续)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手续在参保地办理。

 

(二)用人单位因破产、关闭、解体等原因为其退休人员统一办理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续的,可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三、缴费基数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每年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四、待遇等待期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按规定首次以个人身份参加或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接续我市职工医保的,其医保待遇等待期调整为6个月。

 

(二)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我市职工医保且仍在待遇等待期的参保人员,其待遇等待期在2016年12月31日已达到或超过6个月的,从2017年1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其待遇等待期不足6个月的,待其满6个月的次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我市职工医保待遇。

 

五、缴费和待遇

 

(一)参保人员缴满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满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不含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月)。以上人员均应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人员在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后,本人自愿的,可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缴费额度按一次性趸缴当月的缴费标准计算。

 

(三)参保人员缴费期内按其当年参保档次分别按规定享受一档或二档医保待遇。参保人员缴费期满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二档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档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0年的,享受一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齐二档不足年限的缴费后,按规定可享受二档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我市或在市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月起开始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其中:缴费期内,按年缴费的二档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年缴基数的4%,一次性趸缴的二档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每年公布的趸缴基数的4%;缴费期满后,二档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均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的4%。

 

六、其他

 

(一)一次性趸缴参保人员的缴费期满,是指参保人员在办理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关手续后,本人自愿对不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申请一次性趸缴至某年某月,趸缴至年月的次月为一次性趸缴参保人员的缴费期满。

 

(二)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6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