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的通知(2016年)


各县(市)及梅里斯区医疗保险局:

 

为了进一步减轻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看病就医负担,最大限度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进行部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报销和门诊报销医疗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缴费由原10万元提高到13万元,二档、三档、特殊人员年最高支付限额由原15万元提高到18万元。

 

二、按一档缴费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在乡(镇)级定点卫生院住院待遇标准: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不变仍为90%。

 

2.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待遇标准: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由原80%提高到85%;

 

3.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由原70%提高到75%;

 

4.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由原60%提高到65%。

 

三、按二、三档缴费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1.在乡(镇)级定点卫生院住院待遇标准: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不变仍为90%。

 

2.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待遇标准: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由原85%提高到90%;

 

3.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起付线为300元,报销比例由原75%提高到80%;

 

4.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待遇标准: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由原70%提高到75%。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7日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