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 关于印发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人社发〔2017〕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 85 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六届 66 次〔2016〕16 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府办函〔2015] 39 号)有关精神,现就2017 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2017 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9 元。

 

二、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含随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新生儿),具体分为一般人群,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三类。

 

三、支付范围。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总额(包括门诊特定病种项目),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四、起付标准。一般人群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市统计局公布的20工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不包括住院起付线,下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起付标准为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特困供养人员起付标准为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一年度内参保人只承担一个大病起付标准。

 

五、保障水平。(一般人群:2016 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以上至5 万元(含5 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 ;超过5 万元小于10 万元部分(含10 万元),报销比例为60%; 10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0%。

 

特困供养人员: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80% ;超过5万元小于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报销比例为83%; 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86%。

 

(四)一般人群大病保险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为2016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倍。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源市财政局

2017年1月3日


来源:河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