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住公管〔2023〕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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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加大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枣庄市行政区域内已年满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由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运作,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应当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自设立个人账户当月起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补缴开设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的,填写《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和《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一式两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身份证电子证照、受委托银行Ⅰ类借记卡、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证明。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公布的上下限范围内,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

 

缴存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无法提供纳税收入的,缴存基数按照个人申报登记,但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和选定的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账户,按照签署的《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及义务,风险管理等规定。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统一管理。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有一个正常状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个人账户设立后连续欠缴3个月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封存其个人账户;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提取。欠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继续缴存的,需要补缴欠缴期间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恢复正常缴存当月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于15日前,将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约定受委托银行Ⅰ类借记卡中进行缴存。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础信息变动或更换受委托银行Ⅰ类借记卡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进行计息。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封存满6个月可以申请注销账户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被冻结的,按照冻结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枣庄市内单位人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人员,其原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并办理账户转移合户。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异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入和转出手续。

 

第十六条 缴存人先后以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立个人账户连续缴存的,缴存时间、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未连续缴存的,需重新计算缴存时间,缴存余额参与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本人所有,所需缴存资金由本人承担。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采用所购住房抵押方式担保。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月缴存额,同时缴存使用的银行卡账户为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即存贷同卡。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受委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降低缴存额或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政策变化和资金情况对灵活就业人员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中的贷款倍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尚未发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已发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查询等业务可通过线下、线上多渠道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出现违约违规情形的,应依据《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和《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借款人的违约信息将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依规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无效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资料或承诺等手段违规开立个人账户、缴存、提取、贷款的或公积金贷款后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按照《枣庄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失信惩戒,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进行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将其失信行为上报征信部门,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枣庄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附件2:《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变更表》

附件3:《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附件下载:

  1. 关于印发《枣庄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含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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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