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3〕106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相关规定,促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参保缴费,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废止我省相关文件通知如下:

 

从2024年1月1日起,废止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参加省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黔劳社厅发〔2005〕8号)和《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58号)。

 

国家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2023年11月8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联系电话:0851-85837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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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