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 关于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2017年)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13号)精神,经商市财政局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通知如下:

 

我市参保居民在三级、二级、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由70%、80%、90%调整为75%、85%、95%;异地转院、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由60%调整为65%。

 

本通知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HFGS-2017-021 ”,自2017年4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4日


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