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黔东南州生育保障制度的通知(灵活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产前检查待遇标准)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医保中心:

 

为更好维护我州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障制度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19号)文件精神,现就完善我州生育保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补助金发放范围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分娩、流产,可享受生育补助金。领取条件:在我州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至分娩、流产前已满12个月(不含分娩、流产当月),且至申领生育补助时亦连续缴费未断保的,享受生育补助金。原则上,申领生育补助需在分娩后12个月内(含12个月)。生育补助金发放标准:

 

(一)分娩:贵州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890元)÷30天×98天。

 

(二)流产: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发放标准为贵州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890元)÷30天×15天;怀孕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发放标准为贵州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1890元)÷30天×42天。

 

(三)贵州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按照新标准执行。

 

二、规范产前检查待遇标准。产前检查按限额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待遇享受期截至预产期当月。

 

(1)职工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1200元,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90%,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超支付限额的费用,可通过普通门诊、个人账户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2)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可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合并保障,参保人确诊怀孕后,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叠加产前检查待遇共计1200元。叠加待遇后产前检查可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

 

三、逐步推进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参保人确诊怀孕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医保系统内进行生育医疗标识。生育医疗标识线下办理服务下沉到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标识后,参保人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待遇标准直接结算。未进行标识的,可在分娩后12个月内(含12个月),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提交材料申请零星报销。

 

四、确保转移接续待遇衔接。参保人省内跨市(州)参保的,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由转入地支付。参保人转移至省外的,转移之前满足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由转出地根据其实际产(休)参保天数支付。产(休)假期间,参保身份(在职、灵活就业)转变的,按照分娩时的参保身份核发生育津贴。

 

五、强化参保权益保障。参保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与个人婚姻情况、生育情况全面脱钩,只要履行缴费义务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各级经办机构在核定生育保险待遇时,不得查看和收取参保人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材料,不得以未婚生育、超三孩生育为由拒绝核发待遇。

 

六、待遇衔接及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在2023年10月1日前已生育的按原政策执行,2023年10月1日后生育的按本通知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3年9月6日


来源: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