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青海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青人社厅函〔2023〕464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27号)要求以及《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青政办〔2001〕134号)规定,结合我省近5年来地区生产总值、就业人数、全社会劳动生产率、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平均水平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非私营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数据,统筹考虑全年经济发展增速预期、经济持续恢复、就业增收压力等因素,测算出青海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并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现发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工资货币增长基准线(中线)为7%。即:凡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参照基准线,并在国家宏观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指导全省各类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为鼓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人力资源市场情况自主确定薪酬增长幅度,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把握实际工资增幅预警线(上线)时,可参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调控目标来确定,不再单独发布预警线(上线)。

 

三、为保障企业职工收入不因消费价格指数上涨而降低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把握实际工资增幅最低线(下线)时,可参照当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来确定,不再单独发布最低线(下线)。

 

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职工工资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四、全省各类企业参考工资指导线,应充分考虑本企业实现利润、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状况等主要经济指标,围绕基准线,统筹考虑企业实际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各企业要认真落实《青海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把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机制,通过集体协商决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青海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2023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贯彻实施和管理工作,督促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作用。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7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