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商转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

青住金字〔2023〕75号


各处、室: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职工还贷负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对“商转公”业务办理模式进行优化,开展“商转组合”贷款业务,具体通知如下:

 

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的职工家庭,可选择将原商业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商转组合”贷款,无需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部分。职工的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贷款受理时点为准。其他未作调整事项仍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住金字〔2022〕8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6日



相关文章:

  1. 青岛市 图文解读《关于开展“商转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 [2023-11-06]
  2. 青岛市 政策解读《关于开展“商转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 [2023-11-06]
  3. 青岛市 关于试运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商转组合”贷款业务的通知 [2023-11-06]
  4. 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22-12-02]

来源: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