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 转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鞍医保发〔2023〕8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保局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 (辽医保发〔2023〕2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参保群众和企业都十分关注,请各单位务必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新旧目录平稳交替。

 

另外,此次纳入高值药品管理的药品,有部分药品在目录里没有限定支付范围。各定点医药机构使用高值药品必须按照“三定”管理要求,没有限定的,原则上参照药品说明书。对超范围使用的特殊情况,做好相应的交代和记录工作,以备审计和飞行检查查验。

 

附件:《转发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2号)

 

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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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鞍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