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 转发福建省《关于调整2023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厦医保〔2023〕79号


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3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3〕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要求从2023年7月1日起调整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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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