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 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管理部(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冀建法〔2018〕29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职工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一)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2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2023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2023年1月1日后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二)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沧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沧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7585.58元)的3倍,即22756.74元,最低不应低于2022年度沧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2200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一)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以按照沧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沧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个人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22年度沧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即4551.35元,最高不得超过2022年度沧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2756.74元。

 

三、外地转移来沧企业职工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外地转移来沧企业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做好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沧政办函〔2015〕29号)精神,可执行企业注册地缴存基数标准。

 

四、缴存基数执行期限

 

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五、注意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于缴纳2023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各缴存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必须如实填报《沧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gjj.cangzhou.gov.cn下载)。如调整当月缴存职工有增减变更的,在办理基数调整业务时还需提供人员增减变更的情况说明。已开通沧州住房公积金网厅业务系统的单位,可通过网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缴存基数时,应对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有错误,请及时变更。

 

(三)各缴存单位要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缴存基数调整通过后,各缴存单位要将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8日


来源: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