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宁医函〔2019〕45号


各医保分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区医保中心: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相关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及转诊手续的,在异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本市非社区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执行,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执行。住院期间发生的肝(肾)功能、凝血、生化全套等检验组合项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我市同类项目的自付比例情况确定组合项目的自付比例,并向市医保局备案。

 

二、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及转诊手续,直接到参保地外异地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本市相应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三、参保人员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或医疗机构认为须立即治疗并出具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病历),经医生诊断为突发急、危、重病的,就近在非参保地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不降低基金支付比例。

 

四、跨省异地就医发生的特殊医用材料医疗费用结算参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人员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联网结算过渡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8号)执行。

 

五、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期间,因就诊医院药品短缺,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院外购药费用(特药除外),医保基金支付金额不得高于当次住院医保基金支付金额的20%,超过20%的费用由个人自付,不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六、符合异地就医零星报销人员,原则上自开具医疗费用票据之日起两年内,携带相关就诊材料至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七、本通知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9日


来源: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