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分中心、科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条件

 

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

 

企业缓缴期限为2022年6月至12月。

 

(三)办理流程

 

1、企业根据自身受疫情影响情况,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提出缓缴申请。企业申请缓缴应当与职工代表和工会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方案。

 

2、企业可通过受理业务大厅或邮寄申请材料原、复印件等方式办理缓缴,提供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或工会决议原复印件、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受疫情影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说明以及分中心根据实际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缓缴审核

 

收到企业缓缴申请后,企业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要及时联系企业,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企业与职工协商情况等。审核通过后,要及时电话告知企业,如需要纸质材料的,可邮寄至企业。

 

(五)办理时限

 

各分中心要即时受理审核,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审批办结。

 

(六)相关注意事项

 

1、相关业务处理:住房公积金中心对申请缓缴企业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企业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和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

 

3、缓缴期间,如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办理正常缴存。

 

4、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并对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提交的补缴方案和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一次性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5、缓缴期满后,企业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可以按照中心原有规定进行申请办理常规缓缴业务。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一)申请条件

 

2022年12月31日前,对因受疫情影响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的缴存职工,如在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缴存职工向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各旗县区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人民银行。缴存职工恢复正常工作或经济收入来源的,应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本息。自2023年1月1日起,如缴存职工仍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恢复作逾期处理。

 

2022年5月31日前发生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不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仍作逾期处理。

 

(二)办理流程

 

职工可通过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各旗县区分中心或政务大厅,提交《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失业证明或收入下降证明》(见附件2)。各旗县区分中心自收到缴存职工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中心资金运用科,资金运用科审核后经市中心分管主任审批。

 

流程图:各旗县区分中心受理、调查→资金运用科审核→市中心分管主任审批

 

本通知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作出调整,将另行通知。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5月28日


附件下载:

  1. 1.《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docx
  2. 2.《职工收入下降证明》.docx

来源: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