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 关于做好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州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的相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23社保核定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认定标准

 

参保单位应以申报当月在册职工为申报对象,以职工本人2022年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社保核定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无2022年月平均工资的新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申报。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以后续省人社厅发布为准。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经认定,认定年度内不再变更,若上级部门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政策发生变化,从其规定。

 

二、申报认定工作要求

 

(一)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口径如实申报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退休人员无需申报),不得少报、瞒报、漏报。依法履行承诺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

 

(二)参保单位需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2023社保核定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情况,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情况自存备查。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申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影响职工待遇的,由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本年度申报认定工作自2023年6月1日开始。

 

三、申报方式

 

2023社保核定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实行网上申报,建议错峰办理。参保单位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特色服务->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线申报,操作步骤详见附件。

 

四、特别提示

 

(一)为确保劳动者及时充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参保单位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和按照有关规定停缴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参保期从欠缴或停缴之日中止,中止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新招录职工(含试用期职工)应在用工前办理工伤保险新增人员备案,并于30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报备或缴费的,参保期从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日起计算,非参保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变化,请于当日内通过“建筑工程项目职工参保名册维护”进行备案,备案时间作为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的依据。

 

特此通知

 

恩施州社会保险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 恩施州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网上申报操作指南.doc


相关业务链接:

  1. 湖北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网

来源:恩施自治州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保局
发布:202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