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补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经研究,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补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待遇。

 

市医保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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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