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娄底市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等3个规定》的通知

娄人社发〔2023〕1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底经开区组织工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娄底市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娄底市职称评审纪律规定》和《娄底市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等3个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反馈。

 

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1日

 

-------------------------------------

 

娄底市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初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服务,健全评审规则,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本地的职称评审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可根据需要成立本行业职称改革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实施评审管理服务工作。

 

我市初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我市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主要职责是:按照人社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的评审权限和范围,依据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和人社部门管理监督。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三条 申请组建初级、中级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为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的主体系列或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评审范围内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每年有一定的评审工作量;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符合条件的职称评审专家;

 

(五)具有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能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健全,制度完备,管理严格,人员到位。

 

第四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审委员会组建由组建单位根据行业事业发展需要提出组建方案,报人社部门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材料应包括评审系列或专业、层级、评审人员范围、评审专家库组建方案等。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申报备案材料核准备案。

 

(一)用人单位组建中级评审委员会的,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由其核准备案;用人单位组建初级评审委员会的,向同级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由其核准备案;

 

(二)取得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自主组建评审委员会,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备案;

 

(三)人社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管理权限内直接组建相关系列或专业评审委员会。

 

我市中级评审委员会清单目录由市人社局向社会公布,主要包括:评审委员会名称、承办单位、评审范围、办公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评审结果公示网站等内容。

 

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自批准组建后,未如期开展评审(审定)工作的,需向所属人社部门说明情况。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设立和职责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一般设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具体工作,接受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和人社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设立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组织保障条件;

 

(二)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三)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工作人员能够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有较高的法律法规政策水平,熟悉评审工作规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评审任务。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拟定评审工作方案,做好评审活动安排,通知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参加评审会议;

 

(二)拟定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建方案,按方案组建专家库并对专家库进行管理;

 

(三)受理申报人申报材料,受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委托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材料进入评审程序;

 

(四)对通过复核的评审材料按学科或专业进行整理分类、登记;

 

(五)组织对申报人学术报告、论文论著等业绩成果的水平鉴定;

 

(六)评审工作结束后,负责评审结果的公示、备案、发文、发证,对评审有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的设立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建方案经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建并做好管理服务。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建原则:

 

专家库专家人数应为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人数的5倍以上。经市人社局同意可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人数的3倍。

 

入库评审专家职称层次不得低于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层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应尽量遴选高于评审委员会评审职称层级的专家入库,且数量不少于入库评审专家总数的1/3。

 

初级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应全部由中级及以上职称评审专家组成。

 

入库评审专家专业范围与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原则上一致。必要时,可遴选相近相邻专业专家参加,但不得超过总数的1/3,新设置的评审专业不受此限。

 

第十条 具有职称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组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应当有1/3以上外单位的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职,公道正派,热爱职称评审工作,正确掌握并执行职称政策,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具有较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理论和行业动态,在本专业同行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取得优良业绩;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同层级职称3年以上或取得高一层级职称1年以上。

 

第十二条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不再作为入库专家人选。专业技术人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原则上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库人选。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组建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提出组建方案报所属人社部门核准备案;

 

(二)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发函向专家所在单位遴选推荐;

 

(三)专家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报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四)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报送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同意;

 

(五)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将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名单报人社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专家需经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职称评审工作。专家库名单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实行动态备案管理,核准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组建并报送人社部门核准备案。重新组建的专家库应适当调整,调整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3。专家库专家原则上连任不超过3届。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及时调整专家库中不能履行职责的评审专家。

 

第五章 专业考评组及评审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中级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专业考评组,由同专业高一级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骨干组成,每个专业考评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报同级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中级评审委员会专业考评组专家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议前1个工作日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专家库抽取和通知评委。如抽取的评委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应按程序再次抽取,直至满足专业考评组所需人数。

 

同一专业考评组中,同一单位专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职称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委员会不受此限,但同一专业考评组中外单位专家不得少于1/3。

 

专业考评组组长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已抽取并确认的专家中指派担任。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从各专业考评组专家中产生。若专业考评组设置较多,可按各专业的评审量确定各专业考评组进入评审委员会的人数。

 

未设专业考评组的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评审需要按上述流程直接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和通知评委。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或人社部门指派,其他评审专家均应从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除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外,已连续两个年度担任同一评审委员会评委的,第三年度不得再被抽取担任同一评审委员会评委。

 

通知评委报到时,除自主评审外,其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坚持“报到地点与评审地点分开、评审地点和面试答辩地点分开”两分开的原则,严禁通知评委直接到评审地点报到集合;严禁通知参评人员直接到评审地点进行面试答辩。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分别不得少于下列人数:

 

(一)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初级或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

 

(二)按照专业组建的初级或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考评组评审时间因故推延的,原则上应重新抽取评审委员会专家或专业考评组专家。

 

第六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事先向所属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评审工作准备情况,提供评审工作方案,经审核同意后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工作方案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送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和人社部门备案,接受指导监督。评审工作方案应包括评审时间、材料复核合格进入评审委员会评审人数及花名册、破格申报情况、评价标准、量分细则、评审程序、监管办法、评委库使用、评委抽取需求,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

 

设专业考评组评议的,专业考评组由组长主持,在全面审阅申报人材料和充分讨论基础上,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必要时,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或排序方式得出评议意见;不设专业考评组的,由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专业考评组组长或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时,评审委员会专家应认真听取专业考评组组长或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的情况汇报,审阅评审材料,在充分讨论和评议的基础上,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会的评审专家未参加评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 结合不同行业和专业自身特点,可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中级职称评审是否实行面试答辩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决定。鼓励采用网络面试答辩方式。

 

第二十五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出席评委、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未通过人员写明原因)、投票结果等内容。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评审过程的影像记录应妥善留存,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会议记录、面试试题、投票原始记录等,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归档备查并严格保密。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评审会议室应有监控或录音录像设备,对评审过程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全程记录。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于3个工作日内对评审通过人员基本情况和获职称名称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文稿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审委员会名称、评审通过人员基本信息及获取职称名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三)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受理并调查核实。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按规定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通过集体决策形式自主审核确认,按管理权限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

 

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收到异议之日后及时组织核查,并报送人社部门备案。

 

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向人社部门报送评审工作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包括备案报告申请、评审工作总结、投票表决汇总表复印件及“湖南职称与专家管理系统”生成的年度通过人员信息光盘。评审工作总结应包含职称评审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改革创新情况、评审结果公示情况、举报核查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内容。

 

评审结果备案后,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制发职称确认文件,发放职称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半年内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一)申报人提出复查评审结果或投诉的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报人基本情况、申请复查评审结果或投诉的事项及理由、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申报人凭用人单位的审核意见向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申请复查或投诉。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出具审核意见的,申报人可在前款规定的审核期满后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提出申请;

 

(三)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查,重点核查评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评审结果是否准确无误;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核查结果;

 

(四)对于不适当的投诉可不予受理,同时做好细致解释说明工作;对恶意投诉的,应对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九条 我市未开展中级职称评审需委托外市或省直单位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的专业,申报材料应经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各市直行业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形式审查后,由市级人社部门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果由市级人社部门发文确认。

 

外市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市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的,应提交外市市级人社部门出具的委托函,报市级人社部门备案后,评审委员会方可受理。

 

第七章 资料归档

 

第三十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做好评审资料归档管理工作。归档资料须指定专人保管妥善留存,确保评审工作全程可追溯。

 

归档资料包括:

 

(一)评审会议工作方案;

 

(二)专家抽选和通知情况记录;

 

(三)参评人员综合考评一览表;

 

(四)评审材料审阅情况记录;

 

(五)量化评分表;

 

(六)评审会议讨论情况记录;

 

(七)会议表决情况备案表;

 

(八)评审会议纪录及评审会议录音录像资料;

 

(九)评审结果公示及核查情况;

 

(十)评审结果报告;

 

(十一)其他应归档资料。

 

第八章 评审费收取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224号)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职称评审费。评审费用于评审事务开支(包括评审场所租用、硬件设施投入、评委及工作人员劳务费用),不足部分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解决。

 

第三十二条 各级推荐部门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224号)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职称评审推荐费。

 

第三十三条 职称评审工作收取的相关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缴至财政非税收入账户,作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九章 评审委员会年度考核

 

第三十四条 人社部门在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对评审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人社部门审核评审委员会备案材料,对照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履职情况、监管情况、满意度调查等信息,对评审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人社部门应将考核结果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同时抄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和职称评审委员会。

 

人社部门建立以下考核结果运用机制:对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视情况暂停或取消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人社部门可择优授权其承担有关职称制度改革任务。

 

评审委员会在组织评审工作中出现以下严重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程序实施评审工作的;

 

(二)评审委员会会议中出现有评委拉票、串票、代投票等情况的;

 

(三)连续二次未如期开展评审(审定)工作的;

 

(四)出现违规收费并查实的;

 

(五)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对取消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的,应设置三年限制期。在限制期内,人社部门不再受理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建评审委员会的申请。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

 

娄底市职称评审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评审质量,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报人和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个人,组织包括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申报人所在单位等,个人包括评审专家、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材料客观如实反映本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二)不得弄虚作假,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

 

(三)不得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了解评审情况;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施加压力;

 

(五)不得干扰职称评审工作。对本人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四条 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组织应当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职责和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组织申报、审核、评审等管理服务,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第五条 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二)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准时参加评审会议,认真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借评审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申报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

 

(三)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评审中需要保密有关事项,不得泄漏评审专家名单、评审讨论内容和表决情况;

 

(四)遵守回避纪律,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情形的;

 

(五)遵守廉洁纪律,不得私自接收申报人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社部门对其评审权限或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评审行为不予认可;必要时暂停其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由人社部门取消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社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必要时暂停其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社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一)申报人违反评审纪律的,一经查实,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社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自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

 

(二)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一经查实,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有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对外泄露评审内容、私自接收评审材料、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或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而未申请回避情形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依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人员违反评审纪律的,一经查实,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

 

娄底市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对象范围,包括在全市各种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国家承认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毕业等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毕业生。考核认定的职称层级范围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层级。

 

第三条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的学历及专业要求:大中专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工作,经单位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认定其职称。国家教育、人社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非正规全日制毕业生与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同等对待。对所学的专业与实际从事的专业不相符合(简称非本专业学历)的大中专毕业生,经考核,在见习期能胜任工作,基本符合任职条件,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需求,按其所从事的系列(专业)直接认定其职称。

 

第四条 申报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初次职称考核认定:

 

(一)中专毕业1年见习期满,认定“员”级;

 

(二)大学专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认定“助理”级;

 

(三)大学本科毕业1年见习期满,认定“助理”级;

 

(四)获双学士学位后,认定“助理”级;

 

(五)获硕士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硕士学位前,已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的,可减1年),认定“中级”;

 

(六)获博士学位后,认定“中级”。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职称初次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符合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条件:

 

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或不胜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或年度考核不称职、基本称职的。

 

第六条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初认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

 

(二)单位审核。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需对申报初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初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对申请对象进行全面考核评议,并将考核评议情况填写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中。

 

(三)组织公示。用人单位应在单位醒目位置对资格审核通过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确认发证。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任职称。经基层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示无异议后,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中签署意见后,填写《娄底市事业单位初任职称备案表》,报市人社局备案、发文、发证。

 

2.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初任职称。用人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中签署意见后,将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所需材料,报市人社局审批、发文、发证。

 

3.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初任职称。初任初级职称,由县市区人社局发文、发证;初任中级职称,县市区人社局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中签署意见后,填写《县市区初任中级职称备案表》,报市人社局备案、发文、发证。

 

第七条 初次职称考核认定所需材料:

 

(一)《初任专业技术职称呈报表》一式两份;

 

(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三)任职年限材料;

 

(四)特定行业的需提供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政工专业初任中级职称,需提供政工理论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证书复印件均需经单位审核盖章。

 

第八条 全国(全省)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卫生、会计、审计、统计、经济、计算机软件、翻译、出版、土建、安全),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职称的认定、评审工作。相关专技人才一律参加考试获得相应职称。

 

第九条 严守诚信规定,对在初次职称认定申报中存在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撤销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自撤销职称之日起3年,3年内不得申报。对在初次职称认定申报过程中把关不严、协助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并将初任职称工作作为《娄底市职称评审委员会管理规定》中评审委员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有关规定发生变化而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来源: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