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审人员配备办法

张房金〔2019〕1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贯彻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队伍和业务建设,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制审核人员,是指在本中心设立的,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履行内部监督职责的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法制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或已经取得执法证的人员;

 

(二)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

 

(三)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法制工作;

 

(四)符合“高素质、高学历、低年龄”的要求;

 

(五)法制审核人员由中心研究决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在分管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市司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检查、规范我中心所实施的包括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等所有行政执法行为;

 

(二)负责中心行政处罚案件的登记;负责对中心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并提出意见;负责监督中心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参与处理复议、诉讼及赔偿案件,组织或者协助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回访;负责本中心所有案件的备案工作;

 

(三)负责拟定关于法制审核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拟定中心法制审核普法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法律咨询;

 

(五)负责中心法制审核工作统计、报表、档案及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执法行为的汇报请示,典型案例的选编,执法经验的总结;

 

(六)负责中心负责人及业务主管机构交办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对本单位所查办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确认的违法主体是否正确;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单位负责人、办案人员是否在有关文书上分别签字、单位是否盖章;文书语句是否通顺,排列是否整齐,有无错行错字等内容。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案件初审,填写《法制审核案件初审意见表》,提出以下审核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法制机构审核;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人员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主办人员补充调查;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 ,建议主办人员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主办人员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在承担司法监督工作时提出的意见,对本单位承办人员具有效力,承办人员应予采纳。承办人员不予采纳的,法制审核人员可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建议,由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

 

第九条 法制审核中有关法制业务工作接受法规科的指导。

 

第十条 法制审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法制审核员资格:

 

(一)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法制审核人员工作或不主动履行法制审核人员工作职责的;

 

(三)因岗位轮换等原因不适宜担任法制审核人员的;

 

(四)年度内审核或经办的案件被追究执法过错的;

 

(五) 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

 

(一)年度案件评查,所办案卷质量考核得分较高的;

 

(二)组织法律学习培训成效显著,所在单位人员参加考试,成绩普遍较好的;

 

(三)及时发现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并提出整改建议、成效显著的;

 

(四)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对执法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解决较好、促进整体执法水平提高;

 

(五)努力工作、开拓创新、开展法制工作的经验被上级推广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9日


来源: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