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审人员配备办法
张房金〔2019〕1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贯彻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队伍和业务建设,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制审核人员,是指在本中心设立的,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履行内部监督职责的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法制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或已经取得执法证的人员;
(二)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水平;
(三)工作认真负责,热爱法制工作;
(四)符合“高素质、高学历、低年龄”的要求;
(五)法制审核人员由中心研究决定。
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在分管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市司法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检查、规范我中心所实施的包括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为等所有行政执法行为;
(二)负责中心行政处罚案件的登记;负责对中心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并提出意见;负责监督中心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参与处理复议、诉讼及赔偿案件,组织或者协助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回访;负责本中心所有案件的备案工作;
(三)负责拟定关于法制审核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拟定中心法制审核普法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法律咨询;
(五)负责中心法制审核工作统计、报表、档案及执法文书的管理工作;负责重大执法行为的汇报请示,典型案例的选编,执法经验的总结;
(六)负责中心负责人及业务主管机构交办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五条 法制审核人员对本单位所查办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确认的违法主体是否正确;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以及单位负责人、办案人员是否在有关文书上分别签字、单位是否盖章;文书语句是否通顺,排列是否整齐,有无错行错字等内容。
第六条 法制审核人员应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完成案件初审,填写《法制审核案件初审意见表》,提出以下审核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法制机构审核;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人员修改;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主办人员补充调查;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 ,建议主办人员纠正;
(五)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主办人员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按有关规定移送。
第七条 法制审核人员在承担司法监督工作时提出的意见,对本单位承办人员具有效力,承办人员应予采纳。承办人员不予采纳的,法制审核人员可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建议,由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法制审核人员对所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
第九条 法制审核中有关法制业务工作接受法规科的指导。
第十条 法制审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法制审核员资格:
(一)在年度考核中,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不能胜任法制审核人员工作或不主动履行法制审核人员工作职责的;
(三)因岗位轮换等原因不适宜担任法制审核人员的;
(四)年度内审核或经办的案件被追究执法过错的;
(五) 其他应予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
(一)年度案件评查,所办案卷质量考核得分较高的;
(二)组织法律学习培训成效显著,所在单位人员参加考试,成绩普遍较好的;
(三)及时发现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并提出整改建议、成效显著的;
(四)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咨询服务工作,对执法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解决较好、促进整体执法水平提高;
(五)努力工作、开拓创新、开展法制工作的经验被上级推广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9日
来源: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