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管理部(分中心)、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形象好的专业执法队伍,市管理中心制定了《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沧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机构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处罚等公务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各分中心及县市管理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是组织实施本规范的第一责任人。

 

市中心归集执法科负责对各分中心、县市管理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主动出示河北省人民政府监制的《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身份。

 

第五条 经初步调查核实,发现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对其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表示谢意;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

 

第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通过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通过其他方式不能或难以收集了解单位人员管理信息的,需要采取隐蔽拍摄、录制等特殊手段时,应当报请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穿着统一样式的工作服,佩带执法标志,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套着装,穿着整齐,保持工作服洁净、平整;

 

(二)执法胸牌佩戴在上衣左口袋上沿正中处;

 

(三)穿着黑色皮鞋或深棕色皮鞋;

 

(四)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工作服,不得混穿工作服和便装,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上翻衣领;

 

(五)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不得披散长发,不得化浓妆,不得佩戴夸张的饰物。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法证件、执法工作服及执法胸牌,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证件及执法胸牌应当上交。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态度和蔼。不得袖手、背手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东西,不得勾肩搭背、嬉笑打闹。不得推搡或手指当事人,不得踢、扔、敲、摔当事人的物品。

 

第十条 执法人员在接听举报电话或者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使用普通话,注意音量适宜,文明礼貌。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向对方说明理由。解答问题、办理咨询时应当符合政策法规,对于不清楚的问题不得随意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或者执行其他公务时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应当清晰、准确、得体表达执法检查或其他意图:

 

(一)亮明身份时:我们是×××(单位)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证件,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请您看一下记录,如属实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回答咨询时:您所反映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您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问题请向×××(单位)反映(或申诉);

 

(四)执法过程中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我们愿意接受监督;

 

(五)告知权利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您对行政处罚(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结束执法时:谢谢您的配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越权执法,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消费性活动,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借款、借物、赊账、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不得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被管理单位兼职。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十六条 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范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