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3〕31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根据《关于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95号)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社会意见等程序,确定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3)。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行为。按项目建立业务台账,详实项目定价资料并严格落实价格公示制度,自主制定项目的试行价格(包括相关成本资料、设备、材料采购凭证等)以正式文件按隶属关系报送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部门。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时做好政策衔接,密切跟踪项目执行情况,以季度为周期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执行。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6月14日


附件下载:

  1. 1.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pdf
  2. 2. 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pdf
  3. 3. 新增部分特殊医用材料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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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