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豫人薪〔1999〕15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行,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我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

 

二、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三、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四、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

 

(一)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下同)的70%计发。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70%以下(含70%)的比例计发。

 

(二)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期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五、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六、工作人员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各单位要严格事假审批手续,建立健全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和销假制度。

 

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

 

九、本通知自下文之月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