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自治州 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当前已进入高温季节,为进一步做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高温天气安全生产规定

 

各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加强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全面改善劳动条件,开展高温天气作业危害及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完善劳动者高温天气作业时突发疾病应急处置预案,最大限度减少高温天气作业对劳动者身体健康带来的危害。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遵守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时间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二、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

 

各用人单位要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发布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163号)要求,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所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共3个月,高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用工单位原则上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其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要以室外露天作业的行业企业为重点,加强执法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对违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的用人单位,要依法纠正和查处,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6日


来源:延边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