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 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要求,保持缴费方式稳定,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定于2023年7月1日至8月25日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就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为市本级所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单位。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会保险结算年度的确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70号)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结算年度按照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公务员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1.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23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申报确认后,原则上不予变更。2023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待统计部门公布全省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将由社保信息系统自动调整。

 

2.缴费单位以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作为2023年度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

 

3.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二、工作方式和时间安排

 

缴费单位通过宿州人社便民e站(网址:http://www.ahsz.hrss.gov.cn:8006/szwsbs/)下载申报相关资料。下载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具体步骤为:1、点击单位业务;2、选择第五项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3、选择法人账户登陆,进入多险申报平台;4、选择缴费基数申报;5、选择批量缴费基数变更并调差;6、下载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填制后的《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于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25日期间通过该模块进行网上申报。

 

三、有关要求

 

(一)历年来,各缴费单位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推进了我市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的规范发展。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请各单位人力资源、财务部门继续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人力资源及财务数据资料,并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监察工作。

 

(二)缴费单位据实填报的《2023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缴费基数变更批量模板》下载)须打印成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并由单位长期保存以备后期核验。

 

(三)缴费单位应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提交的相关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单位,一经查实,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外,根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四)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将由相关行政部门组成检查组, 上门进行实地稽核。

 

1.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涉嫌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3.申报缴费基数明显低于行业工资指导线的;

4.有缴费人数或缴费基数举报、投诉的。

 

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

2023年6月28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宿州人社便民e站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