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开展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的通知


各州(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评选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46号),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联合开展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评选推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医疗保障系统县处级及以下单位或内设机构。

 

2. 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全省医疗保障系统县处级及以下正式在编在岗干部职工,且专职从事医保工作。

 

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原则上不能集中在同一个单位。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且享受待遇的人员,除有新的重大贡献外,一般不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评选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46号)精神,本次表彰实行等额推荐,我省可推荐2个先进集体和2名先进个人。原则上各州(市)医保局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先进个人;省医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可推荐1个先进集体或者1名先进个人。

 

二、评选条件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中作出突出成绩。具体条件如下:

 

(一)先进集体

 

1. 政治建设过硬。始终将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讲话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强。

 

2. 宗旨意识牢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奋力解除全体人民的疾病医疗后顾之忧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推进医疗保障更加惠民、便民、利民、暖民方面成效显著,群众满意度高。

 

3. 工作业绩突出。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作为、狠抓落实,锐意进取、改革创新,敢于攻坚克难、敢啃“硬骨头”,积极推动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在完成医疗保障重大任务、重点工作中成绩突出。

 

4. 队伍建设有力。领导班子团结有力,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成效明显;干部职工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扎实的工作作风。

 

5. 模范遵纪守法。遵守宪法法律,为民务实清廉,行风建设过硬,未发生违纪违法、重大投诉等问题,没有出现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其他作风方面的问题。

 

(二)先进个人

 

1. 政治过硬、信念坚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善于从政治上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忠诚于人民。

 

2. 勤勉敬业、事迹突出。业务素质过硬,工作能力突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本职岗位上深耕细作、精益求精,忠于职守、甘于奉献。

 

3. 锐意创新、开拓进取。工作思路清晰,视野开阔,在推动医疗保障重大改革和重点任务、完善医疗保障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手段、提升管理服务能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等方面成效明显。

 

4. 作风扎实、廉洁自律。工作冲锋在前,勇于担当作为,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公道正派、秉公用权,群众认可度高;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没有违纪违法等问题。

 

5. 在医保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三、评选程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共同成立云南省医疗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以下简称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省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下设办公室在省医保局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评选推荐具体工作。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按照“两审三公示”程序组织推荐。

 

(一)各级医保部门按照推荐评选条件,民主择优推荐,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拟推荐对象,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以及公安部门意见(“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征求意见的对象为其所属单位的班子成员,时间为任期内),同步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二)拟推荐的集体或个人为县级医保部门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医保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所在州(市)推荐。州(市)级医保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州(市)本级、所辖县(市、区)报送的拟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把关后,统一将推荐对象初审材料报送至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推荐对象,于2023年7月7日前将初审材料报至国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登录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同步线上填报。

 

(四)根据国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的初审通过名单,推荐单位再次对推荐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对推荐对象统一向省公安厅征求意见,同时联合相关州(市)医保部门进行考察。着重考察了解推荐对象在医疗保障工作中的贡献,同时注重了解其平时表现,确保选准选好事迹突出、精神感人、催人奋进的重大典型。相关医保部门组织撰写正式推荐对象事迹材料(含简要事迹材料)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填写推荐审批表(附件5、6)并签章。

 

(六)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省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公示无异议后,于2023年8月4日前向国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正式推荐对象的复审材料,并通过国家表彰奖励信息系统同步线上填报。

 

(七)国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报送的正式推荐对象进行复审,提出拟表彰对象名单,按程序报批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公示。

 

(八)国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并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名义印发表彰决定。

 

四、奖励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作出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医疗保障系统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发放一次性奖金,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各级医保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严密组织实施,密切协作配合,扎实做好推荐评选相关工作。各州(市)医保部门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和联系人,于2023年6月14日(星期三)前将《全国医疗保障系统评选表彰推荐工作联系表》(附件9)通过传真或省局OA平台邮箱报送至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坚持面向基层,严把标准质量。要坚持实绩导向,突出政治标准,严把推荐对象政治关、实绩关、身份关、廉洁关,凡是政治上不合格的,坚决不予推荐。要重点面向基层单位、面向基层一线干部职工,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选准选好事迹突出、精神感人、催人奋进的重大典型。

 

(三)严肃工作纪律,依法依规推荐。坚持“谁推荐、谁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开展推荐,切实维护表彰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各级评选机构组成人员如与推荐对象存在利害关系,例如: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情况的,应当回避。对于伪造、隐瞒身份和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已授予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纪违法等行为,撤销其称号,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奖金等,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四)按时报送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确保工作进度,按时、保质报送推荐材料,过时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纸质版材料均用A4纸打印寄送(同时报送电子版),一式5份。各州(市)推荐对象初审材料、正式推荐对象事迹材料及相关表格请分别于2023年6月23日、2023年7月21日前报送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初审评选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2)、初审推荐表(附件3、4)、推荐对象征求意见表(附件7、8)。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本单位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本单位公示情况,推荐意见,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典型感人,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防止千人一面、泛泛而谈。正式推荐对象事迹材料请以第三人称表述。要求事迹突出,以典型事例说话,不超过1500字。简要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5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个人还需提供其近期免冠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片5张(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地区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不及时反馈意见,将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

 

六、联系方式

 

收件单位: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机关党委(人事处)

通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环城南路439号

邮政编码:650200

联系人:朱永永、章剑南

联系电话:0871—63886078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12日


来源: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