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白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个人缴存者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解决基本住房需求的能力,进一步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白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是指每月由缴存对象个人缴存一定额度的住房公积金,实行集中委托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

 

第三条 托管缴存的公积金,归缴存人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缴存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托管的缴存对象为:城镇个体工商户人员;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单位中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

 

第五条 凡申请托管的缴存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二)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三)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工作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第三章 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第六条 托管缴存人员的缴存工资基数下限按最低用工标准确定,上限按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确定。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托管缴存人员的缴存比例暂按不低于5%、不高于12%执行。

 

第七条 托管缴存人员的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后的2倍。

 

第四章 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

 

第八条 缴存对象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的原件:

 

(一)《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和现户籍证明;

 

(三)生产经营证明及纳税凭证或最近1年的工资卡银行流水等在管辖区就业及收入证明;

 

(四)最近1年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个人征信证明,其中有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逾期记录的原则上不受理其缴存开户。如果能证明是非恶意逾期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本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托管的缴存对象如符合条件的,持规定的材料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同意后按以下办法办理缴存登记:

 

(一)办理缴存对象账户设立的,应填报《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开户申请表》。

 

(二)缴存对象发生账户转移的,应提供《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单位调整申请表》等材料及时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条 缴存对象与本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缴存托管委托扣款协议,在申请缴存托管的当月自行足额缴纳当月公积金,并承诺每月15日前将月缴存金额足额存入扣款卡内。本中心将于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委托受托银行集中扣款。

 

第十一条 本中心在收到委托银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数据的当日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五章 缴存对象提取管理

 

第十二条 缴存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符合《白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缴存对象如提供虚假资料,存在欺骗行为,骗取贷款的,经查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并永久性取消住房公积金托管缴存资格。

 

第十四条 缴存对象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欠缴,如连续欠缴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如需再次缴存须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缴存对象申请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填报《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管封存申请表》,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托管账户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