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 关于印发《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考核内容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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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有效使用和资金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等四部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及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金管〔2005〕12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业绩、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内容的综合考核。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办)、省财政厅综合处承办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平时与年终、自评与省评、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工作每年度组织一次,考核期限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及执行决议情况;
(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与执行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营管理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金融业务委托和银行帐户设立情况;
(六)信息化建设管理与政务公开情况;
(七)政行风建设情况;
(八)接受监督情况。
考核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任务适时调整。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住房公积金管理年度绩效考核细则》。
第七条 下一年度1月底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自我初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年度绩效考核细则》内容要求进行逐项量化打分,并整理相关备查书面资料。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以文件形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同时抄报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上报的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综合考核评定。
综合考核评定方式为书面核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在征求市州有关部门意见后,对经考核确认且公示无异议的考核评定结果予以通报,并抄送所在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分中心主管部门)。
综合考核评定时间为下一年度第一季度。
第九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按百分制核算,总分为60分及以上,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0分及以上,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为优秀。
第十条 管理机构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考核不合格:
(一) 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被挤占挪用;
(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保障房项目贷款及购买国债时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
(三)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失;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管理机构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被评为优秀:
(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低于70%或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增长率低于5%(分中心不考核此项内容);
(二)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增长率低于5%(分中心不考核此项内容);
(三)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增长率低于5%;
(四)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额低于贷款余额的1%;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高于0.01%;
(六)在廉政考核和行风评议中,被地方政府通报批评;
(七)未按要求完成国家和省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给予通报表彰,各地在开展绩效考评时可作为因素参考。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应在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具体整改方案,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对连续三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建议当地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被考资格,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参加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导致考核结果不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制订具体考核奖惩办法,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