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的通知

柳人社发〔202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精神,积极推进《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的实施,更好的发挥调解方式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经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柳州市总工会、柳州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柳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研究,决定成立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市调解中心)。

 

一、组织机构

 

市调解中心的性质为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非法人工作机构,地址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市仲裁院),配备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

 

二、日常保障

 

市调解中心的日常保障和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仲裁院具体组织实施。

 

三、工作职能

 

(一)建立调解员库,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

 

(二)对聘任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及业务培训;

 

(三)承担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立案前调解工作和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

 

(四)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五)做好调解案件的登记、材料整理、统计归档、案例收集汇总工作;

 

(六)宣传劳动人事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统筹做好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与衔接;

 

(八)开展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定期分析劳动人事关系状况,及时、预防化解争议。

 

四、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调解中心,实现多方联动,形成共同参与、相互衔接的多元化调解格局,及时、便捷、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争议调解、仲裁指导等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体现公共服务职能,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

 

附件:建立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的实施方案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 州 市 总 工 会

柳州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柳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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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立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的实施方案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常态,加上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劳动人事争议处于高发时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逐年增多。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联动机制,创新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市调解中心)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社会为目标,凝聚社会力量和各职能部门的力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方法途径,建立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保障柳州市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为优化柳州营商环境、建设平安柳州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确保市调解中心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依法推动。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的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坚持专兼结合、择优选聘。按照法定条件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吸收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和专业人员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不断提升调解员队伍能力和素质。

 

——坚持部门联动。按照各自职能,通力协作,联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共同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坚持服务为先、高效便捷。发挥调解化解争议灵活高效的优势,把服务理念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全过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三、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市调解中心,实现多方联动,形成共同参与、相互衔接的多元化调解格局。及时、便捷、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争议调解、仲裁指导等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体现公共服务职能,有效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

 

四、市调解中心性质、职能、调解范围

 

(一)性质: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非法人工作机构),由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柳州市总工会、柳州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柳州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文成立。

 

(二)职能:

 

1.建立调解员库,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调解员;

2.对聘任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及业务培训;

3.承担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管辖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立案前调解工作和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

4.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5.做好调解案件的登记、材料整理、统计归档、案例收集汇总工作;

6.宣传劳动人事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7.统筹做好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与衔接;

8.开展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定期分析劳动人事关系状况,及时、预防化解争议。

 

(三)调解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五、运行机制

 

(一)受理登记。市调解中心对劳动人事争议,及时进行登记、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采取其他途径解决。

 

(二)指派。市调解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所有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争议性质、类别,直接组织调处或视情况分流调处。

 

(三)联合调解。市调解中心对事实清楚、过程并不复杂的劳动人事争议,应及时予以调解。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较复杂问题,由市调解中心集体会商、专人牵头并确定参与调处的部门,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努力实现对口对接,直至问题较好解决。对涉及群体性的劳动人事重大矛盾争议,市调解中心向市人社局报告,由市人社局牵头,多方联动,集中力量解决。

 

(四)办结报告。调解员对市调解中心分流调处的劳动人事争议,或市调解中心直接组织调处的劳动人事争议,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告知争议当事人并及时向市调解中心报告原因。凡调解无效或调解协议拒不执行的案件,要告知争议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五)定期回访。对已经调结并形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人事争议,市调解中心组织专人对调解结果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当事人和群众对调处结果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协议的落实。

 

六、工作机制

 

(一)建立调解员管理制度。市人社局负责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库由具有良好社会信誉和公信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愿意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的人员组成。仲裁机构、市调解中心根据调解需要,从调解员库选择调解员进行调解工作。市调解中心负责日常管理调解员库,设立调解员名册并公布,对调解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的依据。

 

(二)建立纠纷调解例会制度。市人社局牵头召集相关单位召开劳动人事争议专题会议,定期对劳动人事争议情况及矛盾动态进行排查,着力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劳动纪律卫生安全纠纷预防和联调工作。

 

(三)建立纠纷调解联动工作制度。即建立日常工作运行机制,加强与仲裁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应邀或定期派出专业人员协助各基层调解组织解决重大、疑难、突发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建立专业咨询机制,邀请法学专家、律师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等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在全市建立业务指导机制。

 

(四)建立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制度。各基层调解组织每个月底都要对矛盾纠纷调解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对调解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要分类统计,定期进行分析,上报市人社局。

 

(五)建立培训制度。对聘任的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跟班学习、专题讲座、庭审观摩、案例分析等活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巧。

 

七、保障措施

 

(一)人员保障。市调解中心配备调解员若干名,调解员分为专职调解员和兼职调解员,10名专职调解员经过培训后,专门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兼职调解员通过招募、遴选后聘任。同时,从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抽选人员轮流到市调解中心跟班学习。

 

(二)场地保障。市调解中心设在市人社局下属的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市仲裁院),市仲裁院负责提供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市调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经费保障。市调解中心的经费包括办公经费、调解员补助等。将市调解中心建设运行经费列入仲裁院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精准使用。

 

八、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市委、政府对劳动人事争议调处工作的支持,解决调解人员、调解补贴、经费保障等问题,共同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人社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履行牵头职责,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会、企联、工商联要发挥代表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息沟通、联合会商、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现代媒体,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来源: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