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 关于持续实施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部(室)、分中心:

 

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支持企业持续经营,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心决定继续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政策

 

1.受疫情影响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

 

2.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缓缴住房公积金。

 

3.已办理缓缴且受疫情影响较重或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缓缴到期后不能办理补缴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补缴期限可申请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4.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限最长为一年。

 

二、办理要件

 

1.降低比例。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

 

2.缓缴。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解除缓缴申请表》。

 

3.延长缓缴补缴期限。提供《延长缓缴补缴期限申请》(详见附件1)。

 

4.新开户降低比例。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新开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详见附件2)。

 

三、业务办理要求

 

1.阶段性支持政策期间,已降低缴存比例至3%的企业,批准期限到期后,由管理部代企业办理调整比例事宜,比例须调整至降低比例前的原比例。

 

2.缓缴批准期限到期后,自动解除缓缴。受疫情影响较重或符合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认定标准且经诚信承诺的企业,可重新申请缓缴。

 

3.缓缴企业恢复正常缴存,汇缴起始月按恢复缴存业务当月重新核算,业务主管需根据企业提交的补缴方案授权办理非连续汇缴的启缴业务。

 

4.各管理部、分中心要全面排查缓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情况,对超过批准期限仍未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建立动态追踪台账,确保企业及时恢复缴存,保障职工缴存权益。对无力继续缴存或已吊销、注销、破产清算等情况的企业,要及时介入,服务企业做好职工欠缴补缴和账户变更工作,防范产生新的停缴失联账户。

 

5.新开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的单位,应先按5%比例建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然后再按调整比例业务流程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

 

6.降低缴存比例最低至3%的新开户单位,按低比例缴存满1年的,管理部、分中心要及时跟踪,督促企业调整缴存比例最低至5%,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权益。无能力调整缴存比例的,可按规定办理缓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延长缓缴补缴期限申请

2.新开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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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