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延医保发〔2020〕56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通知》(延医保发〔2019〕40号)文件印发以来,各县(市、区)认真组织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积极参保。参保过程中,各县(市、区)及时反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情况,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也对参保政策进行了咨询。为明确政策,经研究决定,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发〔2010〕91号)精神,灵活就业人员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2015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5年。

 

二、为减轻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自愿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时可选择不建立个人账户参保和建立个人账户参保。灵活就业人员选择不建立个人账户参保的,缴费比例为6.9%(含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选择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缴费比例为9.9%(含生育保险和大病保险)。

 

三、由于受疫情影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理时间顺延至2020年7月31日,实行当日缴费,次日享受医保待遇。不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的,按照延医保发〔2019〕40号规定执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不设等待期;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后当年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在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内,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待遇,满6个月的,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可通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个人办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

 

延安市医疗保障局

延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

2020年7月1日


来源:延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