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 关于明确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时限的通知

延医保发〔2020〕52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经办处:

 

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延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延医保发〔2019〕26号)规定,全市生育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及时为参保职工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发放工作。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现就明确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时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按月或按季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时,须连续缴纳一年医疗保险费。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记录须连续满一年。

 

延安市医疗保障局

延安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日


来源:延安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