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 关于开展2023年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辽宁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发〔2019〕276号)、《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20〕6号)、阜新市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阜新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阜财社发〔2021〕5号)和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阜人社发〔2021〕18号)等文件精神,为支持新就业形态和多渠道灵活就业,现就开展2023年我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符合《阜新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阜人社发〔2021〕18号)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阜新市辖区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内的人员(不含因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及因病退休人员)。

 

下列人员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

 

(一)在公益性岗位上报销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人员不再纳入此次补贴范围;

 

(二)非本市户籍;

 

(三)未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

 

(四)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或通过单位缴费;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六)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

 

(七)已享受各类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

 

(八)已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

 

(九)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认定程序

 

(一)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于2023年9月30日前持《阜新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注明就业状态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即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即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向户籍所在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者不予受理。

 

上述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时审核原件,复印件存档。

 

(二)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申请材料完备的,在《阜新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所在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核无异议的,在《阜新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所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在《阜新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组织人员录入认定数据库。

 

三、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符合补贴条件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

 

四、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档次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不含滞纳金);基本医疗保险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不含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五、社会保险补贴支付办法

 

社会保险补贴均采取“先缴后补”形式给付。“先缴后补”是指由就业困难人员先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然后再按照规定到社区申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由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办理事项。

 

六、建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退出机制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出:

 

(一)已实现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已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

 

(三)已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人员;

 

(四)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参加公益性岗位的;

 

(六)户口迁出我市的;

 

(七)社会保险关系迁出我市的;

 

(八)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九)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

 

(十)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有关规定

 

(一)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户籍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由户口所在地就业部门认定,凭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到户籍地社区办理社会保险补贴。

 

(二)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政策规定享受补贴期间应及时缴费,因故未能及时缴费的,不能享受相关补贴待遇。

 

(三)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单项补贴,但补贴必须是在规定的期限内。

 

(四)本次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视落实情况和我市就业资金状况、就业形势进行动态调整。

 

(六)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本辖区符合条件人员建立数据库和工作台账,做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要积极推动应用社会保障卡发放补贴资金,提高社会保障卡利用覆盖率。

 

(七)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规范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将补贴资金在2023年10月底前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对象手中。在工作推进过程遇到的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市人社、财政部门报告。各县区就业服务部门要将此项政策落实情况按时向市就业服务中心就业创业部报表。

 

政策咨询电话:

 

阜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0418-3592832

彰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0418-7777600

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0418-3320901

细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0418-6323340

太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0418-6537658

新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0418-2865115

清河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418-6011506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3年6月9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阜新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认定表》.doc

来源: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