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8日

 

----------------------------------------

 

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以下简称“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计划,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募、自愿报考、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每年选派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主要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等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含中央财政补贴)为支持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而安排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中央下达我省招募名额,制定“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计划,并根据相关因素向各市地分配招募名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专项培训计划,制订全省专项培训计划。

 

第五条 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招募计划内“三支一扶”人员的部分工作生活补贴和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以及一次性安家费、开展专项培训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省级和市(地)、县(市)财政负担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三支一扶”人员体检费用和岗前、在岗、服务期满离岗培训费用等。

 

第六条 “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坚持“统一管理、科学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财政厅是“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的省级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各市(地)上报“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预算申请,按国家下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及时下拨补助资金;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地财政部门开展“三支一扶”计划绩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地)、县(市)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的申请、划拨和监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地区补助资金管理细则;

 

(二)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预算申请;

 

(三)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使用及监督检查;

 

(四)负责本地区“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实施全省“三支一扶”计划,并协助省财政厅做好“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三支一扶”计划运行情况监督管理,对各地计划招募完成率、服务期间流失率、期满就业率、政策落实情况、培训实施情况、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情况、信息系统更新情况等进行跟踪调度,监督抓好落实,提升工作质量;

 

(二)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每年“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向各市(地)分配招募名额和专项培训名额;

 

(三)审核汇总各地“三支一扶”招募计划的落实情况,对各地开展“三支一扶”计划工作实施绩效管理;

 

(四)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各地“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培训等情况;

 

(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级“三支一扶”人员专项培训。

 

第十条 市(地)、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协助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落实好“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以及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培训等工作;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募计划和专项培训方案的确定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我省招募名额,统筹考虑各市(地)地区特点、乡镇数量、基层实际需求、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各市(地)“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名额,制定年度招募计划,并于每年上半年下达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专项培训计划,制订专项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 补助资金标准、发放及管理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水平确定标准,并根据同岗位人员待遇调整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对在岗服务的“三支一扶”人员,省级财政按照每人每年2.6万元(含中央补助每人每年2.4万元)标准,给予工作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按月发放,离职后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六条 对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中央财政负担)。

 

负责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发放的县级或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月制作发放明细表,并于每年年底前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三支一扶”人员专项培训,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安排培训经费(中央财政负担)。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省内往返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参训学员省内往返交通费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及以下,公共汽车、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

 

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培训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录入并更新“三支一扶”人员基本信息、岗位分配、培训情况、日常考核、期满考核、奖惩情况、补贴发放、期满去向等信息,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的发放,按规定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管理。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确保通过“一卡通”平台及时、足额发放“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合理分工、密切合作,确保“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准确、拨付及时、管理高效。中央和省级“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按计划下达,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

 

第二十三条 各地“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省下达的当年度招募计划的完成情况、上年度招募人员在岗情况、补助标准等进行测算,提出预算申请。各市(地)汇总市本级及所辖县(市)预算申请后,于当年5月底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市地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各地当年计划内实际招募人数、上年度招募仍在岗人数是否属实。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后,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实后的当年计划内实际招募人数、上年度招募仍在岗人数等核定各地“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本年度补助资金下达各地。

 

第二十五条 每年12月31日前,省财政厅收到中央提前下达补助资金后,按照相关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黑龙江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三支一扶”财政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预算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地“三支一扶”计划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同招募名额有机结合。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强化财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实施部门监督,各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监督,严格支出管理,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合规性等方面的核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资金监管和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建立健全信息反馈、责任追究和奖惩机制。对存在补助资金到位不及时、资金使用浪费、虚报冒领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地方,将减少或暂停分配以后年度的计划招募名额。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拨付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工作需要确定后续期限。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