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管理部(分理处)、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市中心在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后,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和我市实际,制定了《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取细则》),经市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并颁布,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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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202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资金安全,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临市住公管委〔2020〕2号)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提取申请人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数据。凡通过联网核查可以获取的信息,各部门不再要求单位和缴存职工重复提交证明材料。

 

第四条 提取申请人可通过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经办机构、临汾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手机公积金APP、跨省通办等渠道办理提取。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各管理部(分理处)负责承办全市范围的提取业务,并监督其业务办理情况。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六条 职工或其配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非销户性提取业务: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第七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性提取业务: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6个月后未重新缴存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

 

第八条 提取申请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同类型提取业务办理间隔时间应不小于12个月;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

 

(三)购买再交易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

 

(四)购买法院拍卖住房,应自取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自取得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

 

(六)大修自住住房应自取得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

 

(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自电梯竣工验收之日起5年内申请提取。

 

第九条 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没有被冻结;

 

(二)没有处于担保期间;

 

(三)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

 

(四)申请非销户性提取的,应累计缴存满6个月;

 

(五)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本金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间两年内无连续3期或累计6期逾期;

 

2.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应为房产抵押、售房单位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公司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3.申请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3个月的贷款还款额。

 

(六)申请销户性提取的,账户应处于封存状态;

 

(七)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不准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提取材料

 

第十条 提取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和合法的继承文件;

 

(三)监护人申请提取被监护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件和监护证明材料;

 

(四)提取申请人委托办理的:

 

1.委托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专管员身份证件、个人委托书和单位授权书;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五)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经办人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第十一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的,应提供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二)购买再交易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凭证、不动产部门出具的买卖证明。

 

(三)购买公有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的合同(协议)、购房款发票。

 

(四)购买法院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资金交易证明。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规划部门许可证明材料、费用发票。

 

(六)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第十二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首次办理时提供)、经办机构签章的上一年度的还款明细。

 

(二)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部分贷款本金的,应提供身份证件。

 

(三)偿还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首次办理时提供)、上一年度的还款明细。

 

第十三条 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缴存地房产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结婚证(单身的出具本人的无房证明、户口簿)。缴存地有多个部门可出具无房证明的,提取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所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其承建单位在电梯竣工验收后,应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分理处)进行备案,备案后缴存职工可通过临汾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办理业务。备案资料:

 

1.临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备案表;

 

2.临汾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3.临汾市住房公积金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备案表。

 

第十五条 离休或退休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提供身份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还需提供离、退休证明。

 

第十六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七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6个月后未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

 

(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因死亡注销户籍的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第二十条 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要求执行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被执行人符合销户性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司法机关指定的被执行人本人银行储蓄账户。

 

第五章 提取金额

 

第二十一条 办理非销户性提取业务的,提取后账户余额不可为零,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房屋总价(购买拆迁安置房的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房屋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总费用。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三)租赁自住住房的,每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1万元。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因增设电梯个人自行负担的总费用。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管理部(分理处)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应通过民政、房产、跨省通办等渠道核验提取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将核验结果存档。对于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骗提套取的行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受理阶段核验提取材料时发现有上述行为的,由受理人员没收虚假提取材料,并按档案标准归档,冻结相关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3年,并由受理管理部(分理处)通报其所在单位;

 

(二)对已办提取业务检查时发现上述行为的,持续冻结相关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由经办管理部(分理处)通报其所在单位。待追回全部提取资金后,继续冻结3年;

 

(三)冻结期限不应超过缴存职工退休之日。

 

第二十三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提取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结;需核验有关事项的,应当在核实清楚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对提取申请人的个人及业务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第二十六条 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市中心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七条 市中心监督科要加强提取业务监察,定期对全市范围内的提取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通过市中心开通的网上渠道进行自主办理提取业务的,视同由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所有人本人办理,并授权市中心通过联网协查获取相关业务信息,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所有人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则以调整后的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来源:临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