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 关于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

鄂公委发〔2021〕1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工作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在我市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同户籍)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未清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行为外,职工既有住宅改造加装电梯可以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同户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提取要件

 

1.具有所有权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

 

3.近3年内的加装电梯费用票据原件;

 

4.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银行储蓄卡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三、提取金额

 

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既有住宅改造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发生的支出(扣除政府补贴且不包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29日


来源: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