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工作,现将《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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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工作。根据住建部、人民银行等部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台州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申请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和现房楼盘管理。

 

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止,在这一期间在建的商品住房。

 

现房是指通过竣工验收,可以交付使用,并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及时向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其开发的商品住房楼盘(以下简称“楼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手续,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楼盘审查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中心和各分中心分别成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审查工作组(以下简称“审查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楼盘管理。审查组由贷款管理处(科)、归集管理处(科)和稽核财务处(科)负责人组成,由贷款管理处(科)牵头负责,其他处(科)室配合。

 

贷款管理处(科)负责跟踪管理楼盘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全过程,包括楼盘准入审核调查、贷后跟踪管理等。归集管理处(科)负责调查开发企业及其本市股东是否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定期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将有关动态信息及时反馈贷款管理处(科)。稽核财务处(科)负责调查开发企业财务经营状况。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开发企业及其本市股东已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许可证;

 

3、开发企业有专人担任住房公积金贷款联络人并能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抵押等相关业务;

 

4、楼盘项目可分户(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能分户(套)设定抵押;

 

5、楼盘项目工程进展顺利;

 

6、开发企业信用良好,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7、开发企业同意为购房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开发企业资金实力强,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9、开发企业已与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期房楼盘原则上须具备1-9条件,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一件事”办理的,须具备1-8条件;现房楼盘须具备1-3条件。

 

期房楼盘除了以上申请条件之外,对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开发企业,不得准入:

 

1、涉及重大法律诉讼或涉及重大经济或债务纠纷的;

 

2、开发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3、开发企业自行或协助他人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4、开发企业协助他人虚构购房行为,协助缴存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第六条 申请材料

 

1、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申报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许可证;

 

5、期房楼盘需提供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现房楼盘需提供唯一银行收款账户;

 

6、开发企业及其本市股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职工清册;

 

7、开发企业的信用报告;

 

8、商品房项目立项文件;

 

9、提出申请时开发企业上一年度和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债务明细及债务偿还的相关计划;

 

10、股东会同意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决议书(附件2);

 

11、开发企业与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

 

12、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期房楼盘首次申请须提供1-12项材料,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一件事”办理的,第11项材料可容缺;现房楼盘须提供1-6项材料。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用房楼盘,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上述有关资料。以上资料不能留存原件的,开发企业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七条 楼盘申请

 

开发企业首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后,应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楼盘合作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审核调查

 

1、审查组在受理开发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调查。

 

2、审核调查方式主要采取审核楼盘合作申请资料,走访开发企业和楼盘项目,查询政府部门网站信息、媒体信息等公开渠道信息,查询企查查等企业信息工具等方式进行。审查组重点对开发企业的财务状况、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开发企业及其股东的信用情况、楼盘施工进度等进行调查或走访核实。

 

3、对于经调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审查组应及时向开发企业反馈结果。

 

4、审查组审核通过的,由贷款管理处(科)将该楼盘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公积金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5、如开发企业同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椒江分中心提交楼盘申请报告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牵头,组织椒江分中心有关人员共同参与审核调查,将该楼盘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椒江分中心按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结果执行。

 

第九条 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研究,重点是楼盘风险情况分析及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 楼盘签约

 

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合作协议书(附件6)。主任办公会议研究不同意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开发企业或要求开发企业根据主任办公会议的要求进行补充。

 

第十一条 楼盘结顶后的流程

 

1、期房楼盘主体结顶后,开发企业需提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开发企业共同确认的结顶报告书(附件4)、楼顶照片、开发企业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开发企业及其本市股东上一个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职工清册,提出结顶申请;

 

2、公积金中心在收到结顶申请后,由贷款管理处(科)牵头(不少于2人)对楼盘的施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拍摄工程形象进度影像资料,拍摄人员需在影像资料上备注项目名称、幢号并签字确认;

 

3、经现场核查后,审查组须对开发企业及其股东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财务、信用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审核通过的,由贷款管理处(科)将楼盘信息录入公积金业务系统;审核不通过的,及时向开发企业反馈结果;

 

4、住房公积金中心窗口及延伸网点受理该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对其开发的每个楼盘只需与公积金中心签订1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开发企业首次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按照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流程办理。开发企业签订协议后再次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按照第十一条流程办理。

 

开发企业在楼盘交付使用后,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报备。

 

第五章 楼盘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为防范、降低和控制期房楼盘贷款风险,对期房楼盘发放公积金贷款应建立贷款风险防控制度。

 

1、严格落实期房楼盘担保责任制度。开发企业需为每一个办理合作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必要时,可要求开发企业及其股东共同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提供股东会同意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决议书(附件2)。

 

2、加强期房楼盘贷款发放审核。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文件要求,楼盘主体结构结顶后予以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贷款管理处(科)牵头做好楼盘交房后的不动产抵押证明的催办、管理工作。

 

4、开发企业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督促协助购房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确保购房人在可办证之日起3个月内办妥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有效抵押登记证明交至公积金中心收执。开发企业未能在可办证之日起6个月内将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动产抵押权证明交至公积金中心收执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宣布未收执不动产抵押权证明的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开发企业提前履行连带责任保证。

 

5、落实好贷后跟踪管理。公积金中心要对期房楼盘项目进行贷后跟踪管理,定期抽查开发企业信用、财务及工程进度情况,有异常状况的,暂停受理和发放该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延期交付的楼盘,开发企业需出具建设部门同意延期交付批复及延期交付情况说明,公积金中心审核后,调整楼盘竣工交付时间。

 

第六章 违规违约处理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及其建设楼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将停止受理和发放该楼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保留继续追索权。

 

1、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

 

2、开发企业存在一房多售行为;

 

3、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4、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5、开发企业自行或协助他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6、开发企业协助他人虚构购房行为,骗提住房公积金;

 

7、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发生资不抵债情况,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

 

8、开发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9、楼盘已经出现烂尾或者存在明显的烂尾迹象;

 

10、发生重大变故,影响楼盘顺利建设,造成非正常停工1个月以上;

 

11、协助、催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不力,致使购房人未在能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或《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交公积金中心执管。

 

12、其他可能发生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申报表

2. X X 股东会决议

3.关于对 X X 楼盘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的调查意见

4.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结顶报告书

5.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结顶审批表

6.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合作协议书


附件下载:

  1. 附件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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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