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的通知

绍住金〔2024〕7号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5〕86号)、市财政局《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绍市财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心业务情况,现将修订后的《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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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及各分中心(以下统称中心)权力运行,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收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绍政办发〔2015〕86号)、市财政局《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绍市财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心业务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竞争性存放资金范围为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预计将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业务资金,包括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存款。

 

第三条 资金竞争性存放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在公开公平、确保安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争取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 资金竞争性存放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由中心党委或各分中心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存放规模、期限以及标的设置等内容,确保资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

 

第五条 中心在确定竞争性存放资金规模时,应充分考虑确保职工日常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需要的备付金,留存用于计提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管理费、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等各项费用的阶段性资金,避免因运作资金不足造成流动性偿付风险。

 

第六条 有资格参与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银行为经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受委托承办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 参与投标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心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对地方经济有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但须持市政府批文。

 

第二章 实施方式

 

第八条 中心业务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方法主要以经营状况、利率水平、经济贡献度、公积金业务承办情况等综合评分,确定最终入围中标银行。

 

第九条 中心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具体招标方案。包括存放资金总规模、标段设置、中标金额分配、业务考核分值核定、存款期限、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条 竞标规则

 

(一)中标原则:中心可根据需要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多家中标银行,但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及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杜绝发生利益输送、利益冲突行为。

 

(二)招标期限:中心根据可存储结余资金情况不定期的组织招投标。

 

(三)资金存储:资金存期根据中心资金运作需求确定,可分一年期、半年期、三个月等不同类型的定期存款。

 

第十一条 招标评分体系

 

中心业务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评分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100分。分别为:

 

(一)利率水平指标,10分。根据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规定,投标利率符合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且上浮比例达到有效竞标银行上浮上限为各银行各期限定期存款利率较基准利率浮动幅度最高上限的,得满分10分,上浮比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2分,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比例折算,扣完为止。

 

(二)经营状况指标,30分。根据《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执行的最新考评结果,以“经营状况”指标项下排名第一名的考评结果为基准,计为满分30分,本项目投标人的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经营状况得分=(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经营状况考评结果/评标基准考评结果)×30。

 

(三)经济贡献度指标,35分。评分规则分为两部分:(1)30分。根据《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的最新考评结果。以“经济贡献度”指标项下排名第一名的考评结果为基准,计为满分30分,本项目投标人的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经济贡献度得分=(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经济贡献度考评结果/评标基准考评结果)×30。(2)5分。根据上一年度新增公积金贷款余额(含公转商贴息贷款)排名,排名第一名的有效投标人,其考评结果得满分5分。以排名第一名的有效投标人贷款余额为基准,本项目投标人的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新增贷款余额/评标基准余额)×5。

 

(四)业务工作考核指标,25分。中心制定银行业务工作考核办法,每月对承办银行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开标前一年得分合计作为计分依据。以业务考核排名第一名的银行考核分为基准,计为满分25分,本项目投标人的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业务工作考核得分=(考核得分/评标基准考核分)×25。

 

第十二条 标段设置。

 

1.根据每次招标的总量,分段设置标位,可按资金总规模的比例或固定金额设置不同标段。

 

2.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每个标段上限不得超过当期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总额的40%。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制定当期招标计划。中心财务部门根据各自资金收支计划和资金结存等情况,起草各类竞争性存放资金招标计划,提交党委(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按本细则要求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编制、发布招标文件。中心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当期招标计划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中心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相关规定指定的发布渠道及中心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应包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内容、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方式及地点、投标报名时间、地点及需提供材料、投标起止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主要内容。开始发放招标文件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中心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格式见附件)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评标评委。中心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其中外部专家的比例不少于60%,外部专家应从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现场开标及评标。项目应实行网上公开招标的方式。中心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网上投标。招标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初步中标结果提交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最终中标结果经中心主任审定签字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中心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相关规定指定的发布渠道和中心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按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中标公告期结束后,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承诺不得向中心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中心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市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十八条 办理存放。中心应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存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中标银行在标书确定期限内受托办理中心的各类业务资金的存储业务。中心财务部门根据中标结果,结合每月资金存量情况办理资金的具体存放手续。

 

第十九条 相关费用。中心应按招投标相关文件规定向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用,评审费的支付严格按照《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评审费支付标准》(绍市公管办〔2017〕24号)执行,不得由中标银行列支评审费及相关费用。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竞争性存放的资金管理和回收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二十一条 遇以下情形,中心有权提前收回中标银行的存放资金,并取消该银行参加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竞标资格:

 

(一)中标银行在资金存放期间出现资金安全事故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细则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该银行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没有按照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四)进行不正当投标的;

 

(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中心账户的;

 

(六)存在其他妨害资金安全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中心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且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市中心作为资金竞争性存放的主体责任部门,应对各分中心的资金招标、存放进行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规范间歇期资金存放。中心应统筹规划、组织竞争性存放工作,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间的,经中心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

 

第二十五条 分中心经营状况指标、经济贡献度指标评分规则设置可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招标计划须报经市中心同意,中标结果须报市中心备案。中心有关职能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分中心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的通知》(绍住金〔2022〕37号)相应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招标文件(模板).wps

2. 中标公告(模板).wps

3.更正公告(模板).wps

4. 廉政承诺书(模板).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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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