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 关于公布2023年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根据《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3〕42号)和《晋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相关事项的通知》(晋市医保函〔2021〕54号)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2022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为77257元,月平均工资为6438元。以此为依据,确定2023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863元,上限为19314元。

 

二、参保单位的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2023 年7月1日起执行,至次年6月30日止。参保单位缴完当年6月份职工医疗保险费后,进行当年缴费基数申报(申报标准为 2022年职工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收入)。

 

三、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2023年1月至6月按照2022年的缴费基数执行,2023年的缴费基数标准从2023 年7月1日起执行,至次年6月30日止。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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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晋城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