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

抚医保发﹝2020﹞20号


各县(区)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局,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全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6号),通过待遇调整引导有序就医需求,加快推进异地就医结算改革,提升经办结算服务能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转诊统筹支付比例

 

1.城镇职工。转往省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55%。

 

2.城乡居民。转往省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城乡居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45%。

 

二、优化经办服务

 

为不断提升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除异地安置和转诊转院外,参保人在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含异地急诊),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40%,城乡居民为35%。通过异地就医结算改革,参保人将自助或电话开通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以减轻医疗费用垫付的压力。

 

根据辽医保发﹝2020﹞9号文件,经办机构在办理转诊备案时,仅限就医地的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关于调整抚顺市城镇基本医疗住院起付标准和统筹支付比例的通知》(抚医保发〔2019〕11号)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按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抚顺市财政局

抚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8日


来源:抚顺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09-28